• 论资本用于土地pdf在线免费阅读|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评论:讨论收益递减,边际收益增长《土地资本论》是一篇论文,其目的是发表作者前些年想到的一个政治经济学规律,即收益递减规律,他认为这个规律可以回答这个学科的问题。许多谜题。规律是这样的:在土地开垦的过程中,投入和土地的每一次资本增量所带来的收益会越来越少。他的发现已经暗示了边际思维。gt论土地df图片预览关于作者作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收益递减规律”已被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列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这本书是第一个研究和论证这个问题的。经济学定律。目录预览简介。关于土地的资本使用。评论1688年设立的奖金..评论前言阅读爱德华·韦斯特的生平和著作在本书的导言中有所描述,我不再赘述。这里只指出,他的这部著作得到了马克思的高度评价。马克思认为这本书“在政治经济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本书中关于收益递减规律的讨论,只是一些个人的解释。在17世纪,一些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与收益递减规律相关的现象。18世纪初,法国重农主义的重要代表谢尔戈对收益递减规律作了出色的分析。19世纪中叶,它被西尼尔列为政治经济学的四大基本问题之一。几乎所有现代西方经济理论都涉及到这一规律。在我国,也有人讨论过收益递减规律,讨论中有一种错觉,仿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完全否定了这个规律。我觉得认真研究收益递减规律,不仅对农业经济学的建立很重要,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也很重要。韦斯特是在李嘉图和马尔萨斯之前第一个研究和证明这一定律的经济学家,也与安德森无关。他认为,在养殖过程中,总和纯产品会不断增长。这些资本或费用不会投入到土地上,除非它们生产的产品不仅足以补偿新资本,而且还可以带来一些纯产品。但每投入一次资本增量,收益与资本增量之比却越来越小,因此投入土地的资本越多,其收益与资本之比就越低。由此可见,韦斯特的收益递减规律已经包含了边际思维。同时,他从金皮书的角度,从农产品价格走势、产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利润率、产业利润率等角度研究收益递减规律。韦斯特还估计技术进步可以抵消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生产力的提高可以改变土地肥力的程度,并指出了递减、超过或抵消收益规律的三种可能性。马克思肯定了韦斯特的一些观点。韦斯特的《论资本在土地上的应用》与马尔萨斯的《论地租的性质和发展》同年(1815年)出版。特的观点不同于马尔萨斯,而且高于马尔萨斯。当然,不能指望韦斯特对收益递减规律有全面详尽的分析,但他是第一个研究和论证该理论的人,这一历史功绩应该得到充分肯定。介绍阅读韦斯特的个人身世细节稀少,声望很高。他在哈罗和牛津接受数学教育,1804年获得学士学位,1807年获得硕士学位,并在牛津大学担任过一段时间的特别研究员。他获得了律师资格,并于1817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论癫痫发作》的论文。后来他放弃了非常成功的学术和法律职业,成为孟买市法院的法官。他于1822年7月5日被封为爵士,并被任命为1824年成立的最高法院院长。他采取的两项最重要的行动是废除控制出版活动的加尔各答法令和改善孟买市的法律和秩序。他于1828年8月在浦那去世。一封由许多当地人签名并交给现任法官的公开信,体现了韦斯特作为法官的性格和美国公民身份,特别赞扬他允许当地人担任陪审团成员,并提到他捐赠了一笔钱已交给“地方教育协会”设立“西院长奖学金”。韦斯特一直对政治经济学感兴趣。据说他在离开牛津后不久就开始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且“或多或少地引起了他的注意,直到他去世”。但无论他多么热衷于研究政治经济学,这显然是一个副业。当第一本小册子于1815年出版时,韦斯特在朋友的建议下将他的名字从扉页上去掉了,他认为对其他工作的兴趣可能会损害他的职业。...

    2022-05-02 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尔萨斯 马尔萨斯古典政治经济学

  • 企业出租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企业出租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7。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计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X。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法):“一、《政策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届满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见详见附件1。”因此,企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入实用学习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税专家免费快速解答问题,立即享受福利gtgt了解更多税务资讯、金融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宝会计网校会计实战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7 房产税 财政部副部长 房产税 财政部回应

  • 申报土地闲置费,应使用哪种申报表?

    [问题]闲置土地使用费申报应该用哪种申报表?[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划转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七、支付义务人或托收机构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综合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各地可将申报材料与其他项目合并,简化申报流程。……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申报土地闲置费时,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综合申报表》,各地可将申报材料与其他项目合并,简化申报过程。加入实用学习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税专家免费快速解答问题,立即享受福利>>了解更多税务资讯、金融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宝会计网校会计实战频道,点击进入>>...

    2022-04-16

  • 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可扣减的土地成本中是否包含契税?

    【问题】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可扣减的土地成本中是否包含契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divide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time支付的土地价款hellihelli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扣减的土地成本中不包含契税。...

    2022-04-15 契税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公司契税

  • 2022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土地增值税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2《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土地增值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内容导航】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2.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高频考点】土地增值税...

    2022-04-16 经济法基础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土地增值税

  • 《经济法基础》30天重要知识点打卡!第22天: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第21天第22天下一篇:更新中...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有各自的模样,他们或坚持,或勤奋,或刻苦……备考初级会计,让我们从每一道试题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初级会计考生准备了:30天重要知识点打卡(含知识点+对应练习题),知识点每天学一学,习题每天做一做,全力备考呦~点击查看:《初级会计实务》第22天打卡重要知识点gtgt根据正常学习进度,大家应该已到强化冲刺阶段的学习了,所以我们采用先做题,再复习知识点的方式,各位也可根据自己的是实际情况来看哦!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学完这篇,相信大家对“土地增值税”这个知识点有了一定的深入了解,希望各位再接再厉备战初级会计!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自己刷题不过瘾,正保会计网校《考前刷题集训班》,解决你时间紧任务重,学完就忘,做题发挥不稳定等问题,149元/2科,领取新人券还可再减50元!还在等什么!一键get刷题集训班gtgt>">☛正保会计网校2022年初级会计决战冲刺营上线,主讲带背,逐章划重点,两科仅需10元!查看课程详情gt...

    2022-04-14 会计知识考点 会计初级网校

  • 2022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2《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内容导航】1.偶然所得2.财产租赁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高频考点】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没有理解知识点光靠死记硬背可不行,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火速更新中,马上去听老师讲解,将这些难搞的知识点融会贯通!>">点击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gtgt更多推荐:必背!2022年初级会计高频考点汇总...

    2022-04-13 经济法财产租赁例题 财产租赁所得包括

  • 张稳老师免费试听:经济法基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当中,税法是占很重要地位的,比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知识点,下面就跟着张稳老师来学习吧!video张稳老师简介:讲“经”说“法”,稳步备考。多年从事注会《经济法》、初级《经济法基础》和中级《经济法》课程的研究和辅导工作,曾经主持过多部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典题解》《初级百考题》主编。授课风格:熟悉各类经济法律、法规。教学经验丰富,讲解简洁明确,深入浅出,对习题的分析一针见血,抓住题眼,帮助考生快速的找到答案,耐心细致,让考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快速修成正果!老师寄语:应对考试的过程,就是锻炼自己独立走出迷宫的过程,老师愿做最好的引路人,带你走出一座座知识迷宫。主讲班次:高效实验班2022年初级会计课程学习刻不容缓,正保会计网校给大家准备了不同形式的班次课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哦。>">点击查看各班次详情gtgt更多推荐:>">初级会计万人模考大赛火热开启模拟实战免费参与gtgt...

    2022-04-11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事实事件案例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律关系

  • 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使用权资产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使用权资产。本考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第四章非流动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内容。【内容导航】1.概述2.科目设置3.初始计量4.后续计量【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高频考点】使用权资产...

    2022-04-11 初级会计实务 使用权资产在第几页 初级会计实务使用权资产

  •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答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中级会计备考,考生要把握好学习的方向,有层次的高效复习。针对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东奥小编精选了《经济法》科目的精华答疑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提问】老师您好,想问一下,股权转让,内部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是什么意思?比如:甲、乙、丙、丁是A公司股东,各自出资比例为1:2:3:4,甲要转让自己的股份,乙、丙、丁欲购买,分别想出资3万,2万,1万,那是按2:3:4分配给乙、丙、丁,还是3:2:1啊?【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甲、乙、丙、丁是A公司股东,各自出资比例为1:2:3:4,甲要转让自己的股份,乙、丙、丁欲购买,是按2:3:4分配给乙、丙、丁。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经济法股东出资 公司法 出资比例

  • 合同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处于预习阶段,大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基础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尽早开始学习!【知识点】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4年简答题)【提示1】未通知债务人:(1)债务人如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属于适当履行(2)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影响。【提示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提示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之间约定甲可以要求乙唱歌1小时的债权不得转让,甲将债权转让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丙,丙可以取得该项债权,要求乙依约唱歌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得转让约定的,丙不能取得该项债权)【提示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第三人不论对不得转让约定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债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3)效力①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提示】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权利无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2.合同义务转移(债务转移)(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提示1】与债权转让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提示2】与“由第三人履行”不同,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的彻底退出(免责的债务转移),新债务人的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新债务人间存续而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不退出,单纯地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存续。(3)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区别于前述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导致债务人退出债务,而是该债务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提示2】区别于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自始至终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提示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提示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批瓷砖,价款为5万元,合同履行前,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并通知赵某直接向孙某付款。已知,赵某与钱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有关钱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说法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钱某的转让行为无效,赵某仍应向钱某付款B.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赵某仍向钱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C.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赵某应向孙某付款D.钱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赵某是否表示同意【答案】C【解析】(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钱某已经通知赵某,债权转让对赵某生效,赵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孙某付款(3)如果钱某未通知赵某,则赵某有权拒绝向孙某付款,但钱某和孙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仍是有效的,孙某有权要求钱某通知赵某付款。【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货车,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价款债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100万元价款。下列有关乙公司债权主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100万元价款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答案】C【解析】“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退出,属于债务转移,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乙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务人债权人的区别 债务人债权人通俗解释

  •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每天不断的积累才是成功的关键。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学习吧!【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一般规则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二)一物多卖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提示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提示2】物权:(1)一普通动产多卖的,交付gt付款gt成立(2)一特殊动产多卖的,交付gt登记gt成立。(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提示】“交付”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要求,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拥有的是一个错误的登记,应当更正。(三)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提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出卖人的取回权(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2)取回权的限制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教材未收录)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有一箱珠宝拟出售,于2020年5月10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日后交货付款5月11日,丙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箱珠宝,甲遂与丙签订合同,约定3日后交货付款5月12日,甲又与丁签订合同,将该箱珠宝卖给丁,丁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2日后交货。后因甲未交付珠宝,乙、丙、丁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下列有关该箱珠宝交付和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支持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B.应支持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C.应支持丁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D.应认定乙、丙、丁共同取得该箱珠宝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3个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丁已付款,甲应交付给丁,由丁取得所有权,乙、丙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电脑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1月14日交付了1000台电脑,甲于1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2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有关电脑所有权转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1月7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B.1月14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C.1月25日5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D.2月5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答案】D【解析】“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有效。按照约定,甲在2月5日付清全部款项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设备一台。双方约定:价款100万元,甲付清全部价款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1月10日,乙向甲交付了设备。1月20日,甲将设备转让给丙并交付。2月1日,甲告知乙自己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已知,丙对甲、乙之间所有权保留买卖一事并不知情,甲、乙亦未办理登记手续。有关该设备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设备所有权归甲B.该设备所有权归乙C.该设备所有权归丙D.该设备由乙、丙共有【答案】C【解析】甲、乙的所有权保留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抗不知情的丙,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甲主张。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 房屋租赁合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才在于勤奋,成功在于积累,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为助力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考试,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3.房屋租赁合同效力(1)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4.“一房多租”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出租人承租人什么意思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三角图

  • 企业产权转让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大家从现在开始备考注会经济法是完全可以的,等2022年新教材发售后,再重点学习发生变动的知识点。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企业产权转让【所属章节】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产权转让1、审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确定受让方(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4)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5)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6)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7)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结算交易价款(1)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2)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5、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情形(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注会考试科目多、难度大,考试失败是很正常的事情,面对失败,考生需要调整心态,及时复盘考试经验和学过的知识,争取顺利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 知识产权要点

  •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没有人不爱惜他的生命,但很少人珍视他的时间。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是()。A.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B.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C.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D.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正确答案:D【提问】老师为什么选D,不选A呀?这个有点疑惑。【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A选项: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选项D:只有在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才需采用评估价格,因此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不采用房地产评估价格。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如果你想要让光亮进入你的生活,你就需要努力站在发光的地方。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税法扣除项目的标准 税前扣除项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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